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58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5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五八一號
聲請人甲○○相對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玖仟柒佰叁拾伍元,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八三0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九十二年度上字第一五號判決確定,其第一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二十分之一,第一審(除確定部分外)、第二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四分之一,餘由聲請人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聲請人所支出之訴訟費用為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五千六百六十元,第二審裁判費三萬二千四百三十二元,此有聲請人所提之收據影本四紙為憑,並經本院核對無誤。依首揭訴訟費用負擔之比例,第一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二十分之一,計為二百八十三元,第一審(除確定部分外)未確定之訴訟費用為五千三百七十七元、第二審訴訟費用三萬二千四百三十二元,總計為三萬七千八百零九元,由相對人負擔四分之一為九千四百五十二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合計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九千七百三十五元,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六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王國忠王國忠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六日~B法院書記官孫鈴堯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