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營簡字第1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含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代
位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3月31日本庭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
443,333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7,2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區○○路0
段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高世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