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簡聲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聲字第84號
聲 請 人  王超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成龍通人力資源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事
件(100年度北勞簡字第109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參加人、程序監理人,經開庭
在場陳述之人書面同意者,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30
日內,繳納費用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但以主張或維護其
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民國102年10月25日修正發布並
於同日施行之法庭錄音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於103年3月25日具狀聲請交付本院100年度
北勞簡字第109號事件之法庭錄音光碟。惟本院101年度北
勞簡字第109號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已於101年8月23日判決
,該判決雖經聲請人提起上訴,惟兩造已於102年9月11日
成立訴訟上和解等情,業經調取本院100年北勞簡字第109
號、101勞簡上字第40號卷宗核閱無訛,是上開案件已於
102年9月11日確定在案。故聲請人於103年3月25日請求
交付100年度北勞簡字第109號事件之法庭錄音光碟,已逾
法庭錄音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所定之裁判確定後30日期
間。從而,本件聲請人於該裁判確定後30日後聲請交付法庭
錄音光碟,與法庭錄音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之規定不符,
不應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4月10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姚水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4月10日
書記官陳麗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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