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小字第2883號
原 告 郭琬玉
訴訟代理人 陳常平
被 告 顏宏叡
訴訟代理人 蘇衍維 律師
複 代理人 曾福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10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君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10日
書記官鄭玉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小字第2883號
原 告 郭琬玉
訴訟代理人 陳常平
被 告 顏宏叡
訴訟代理人 蘇衍維 律師
複 代理人 曾福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10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君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10日
書記官鄭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