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小字第288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小字第2883號
原   告  郭琬玉
訴訟代理人  陳常平
被   告  顏宏叡
訴訟代理人  蘇衍維 律師
複 代理人  曾福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10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君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10日
書記官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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