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36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3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369號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受刑人蔡喬治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3年度執聲沒字第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喬治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具保人蔡喬治前因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經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2000元,於出具現金保證後,已獲釋放,茲因受刑人於判決確定後逃匿未到案執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上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逸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九十三條第三項但書及第二百二十八條第四項命具保時,準用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2項、第121條第1項後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經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2000元,於民國101年4月5日繳納足額現金後,已於同日釋放在案,嗣上開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原東簡字第9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經聲請人依法傳喚受刑人到案執行,惟受刑人之戶籍地址並未變動且現無在監在押紀錄,竟於執行中傳拘未果,此有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戶役政電子閘門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及送達證書、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拘提報告書、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稽;且受刑人迄今仍未到案執行,亦有本院電話紀錄表1紙在卷為憑,足認受刑人確已逃匿。是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7月2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黃瀞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李彥勳中華民國103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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