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51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陳歆劼
施凱騰 被告 劉淑雯
宋劉淑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6月1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三項「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伍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壹仟零伍拾元由被告負擔。」;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之五「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即第一審裁判費2,580元(裁判費2,430元、公示送達登報費用150元),應由被告2人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即第一審裁判費11,050元(裁判費10,900元、公示送達登報費用150元),應由被告2人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0月30日
民事庭法官蔡聰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0日
書記官陳忠賢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