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6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6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636號原告 蔡秉儒 被告伏崑機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明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92萬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0,1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0日
民事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0日
書記官孫嘉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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