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6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682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建一選任辯護人張賜龍律師
侯捷翔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建一自民國壹佰零陸年叁月貳拾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蔡建一涉犯刑法第271條第2項、第1項之殺人未遂罪嫌,經本院訊問後,被告雖不否認有因行車糾紛而攻擊被害人 蔡清輝 、 張秀燕 ,導致其等2人受有起訴書所載之傷勢等事實,然否認有何殺人之犯意。然據卷內照片所載,扣案之鐮刀長達50公分,刀刃長度亦長達20幾公分,刀鋒銳利,被告持之砍殺被害人2人,造成被害人受有如起訴書所載的嚴重傷勢,顯見被告案發當時砍殺之力道甚強,而有置被害人
2人於死地之意思甚明,足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又被告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再者,依實務之見解,重罪通常伴隨有逃亡之高度可能性,有相當之理由足認被告有畏懼重責而逃亡之虞,而有羈押之原因。此外,依本案之案情,被告僅因行車細故,即任意持鐮刀揮砍被害人,導致被害人受有重傷,危害社會治安甚鉅,本院認若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有羈押之必要,因依刑事訴訟法第
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規定,自民國105年8月29日起執行羈押,並自105年11月29日、106年1月29日起分別延長羈押2月。
二、茲本院以被告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惟其上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自106年3月29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6年3月24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洪榮家
法官方錦源法官陳盈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3月24日
書記官劉容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