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8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8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2808號債權人 鍾慶煌 上列債權人鍾慶煌因與債務人 陳時英 之繼承人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鍾慶煌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為被繼承人陳時英、 林仁通 代繳地價稅金之相關證明文件,俾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6年3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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