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7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706號上訴人 郭松連 被上訴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嘉義林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黃妙修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3月
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24,849元【計算式:(110.82+
31.04+8.68+32.69+384.24+33.89+77.81+29.86+10
8.28+20.18+2,700+417.64+248.63)平方公尺×220元/平方公尺,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1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29日
民一庭法官周欣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29日
書記官張子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