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1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2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鄧鈺霖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案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月26日所為裁定之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附表應更正為本裁定後附之附表。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且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主文欄所示之誤載,應予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3月30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廖穗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劉燕媚中華民國106年3月30日附表:受刑人鄧鈺霖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偽造文書│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2月(2罪)│├──────┼───────────┼───────────┼───────────┤│犯罪日期│104.04.30│104.01.11│104.1.11、104年2月上旬│├──────┼───────────┼───────────┼───────────┤│偵查(自訴)│高雄地檢署104年度偵字│新北地檢署104年度偵字│新北地檢署104年度偵字││機關年度案號│第13750號│12084、17630號│第12084、17630號│├───┬──┼───────────┼───────────┼───────────┤││法院│高雄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最後│案號│104年度簡字第3096號│104年度審訴字第1187號│104年度審訴字第1187號│││││104年度易字第3306號│104年度易字第3306號││├──┼───────────┼───────────┼───────────┤│事實審│判決│104.09.18│104.11.06│104.11.06│├───┼──┼───────────┼───────────┼───────────┤││法院│高雄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確定│案號│104年度簡字第3096號│104年度審訴字第1187號│104年度審訴字第1187號│││││104年度易字第3306號│104年度易字第3306號││├──┼───────────┼───────────┼───────────┤│判決│判決││││││確定│104.10.24│104.12.07│104.12.07│││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得│得│得││罰金之案件││││├──────┼───────────┼───────────┼───────────┤│備註││編號2至5定應執行有期徒│編號2至5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刑1年。│└──────┴───────────┴───────────┴───────────┘┌──────┬───────────┬───────────┬───────────┐│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2月(4罪)│├──────┼───────────┼───────────┼───────────┤│犯罪日期│104.01.11│102年8、9月間│104.2.2、5.27、6.10×2│├──────┼───────────┼───────────┼───────────┤│偵查(自訴)│新北地檢署104年度偵字│新北地檢署104年度偵字│臺北地檢署104年度偵字││機關年度案號│12084、17630號│12084、17630號│第15110、19110、19874│││││、20279號│├───┬──┼───────────┼───────────┼───────────┤││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臺北地院││├──┼───────────┼───────────┼───────────┤│最後│案號│104年度審訴字第1187號│104年度審訴字第1187號│104年度審簡字第1973號││││104年度易字第3306號│104年度易字第3306號│││├──┼───────────┼───────────┼───────────┤│事實審│判決│104.11.06│104.11.06│104.12.11│├───┼──┼───────────┼───────────┼───────────┤││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臺北地院││├──┼───────────┼───────────┼───────────┤│確定│案號│104年度審訴字第1187號│104年度審訴字第1187號│104年度審簡字第1973號││││104年度易字第3306號│104年度易字第3306號│││├──┼───────────┼───────────┼───────────┤│判決│判決││││││確定│104.12.07│104.12.07│105.03.08│││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得│得│得││罰金之案件││││├──────┼───────────┼───────────┼───────────┤│備註│編號2至5定應執行有期│編號2至5定應執行有期徒│編號6至9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刑1年。│刑2年10月│└──────┴───────────┴───────────┴───────────┘┌──────┬───────────┬───────────┬───────────┐│編號│7│8│9│├──────┼───────────┼───────────┼───────────┤│罪名│竊盜│竊盜│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6罪)│有期徒刑4月(2罪)│有期徒刑4月(2罪)│├──────┼───────────┼───────────┼───────────┤│犯罪日期│104.5.27、5.28、6.10│104.6.10、7.14│104.2.2、5.28│││2、7.142│││├──────┼───────────┼───────────┼───────────┤│偵查(自訴)│臺北地檢署104年度偵字│臺北地檢署104年度偵字│臺北地檢署104年度偵字││機關年度案號│第15110、19110、19874│第15110、19110、19874│第15110、19110、19874│││、20279號│、20279號│、20279號│├───┬──┼───────────┼───────────┼───────────┤││法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最後│案號│104年度審簡字第1973號│104年度審簡字第1973號│104年度審簡字第1973號││││││││├──┼───────────┼───────────┼───────────┤│事實審│判決│104.12.11│104.12.11│104.12.11│├───┼──┼───────────┼───────────┼───────────┤││法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確定│案號│104年度審簡字第1973號│104年度審簡字第1973號│104年度審簡字第1973號││├──┼───────────┼───────────┼───────────┤│判決│判決││││││確定│105.03.08│105.03.08│105.03.08│││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得│得│得││罰金之案件││││├──────┼───────────┼───────────┼───────────┤│備註│編號6至9定應執行有期徒│編號6至9定應執行有期徒│編號6至9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刑2年10月│刑2年10月│└──────┴───────────┴───────────┴───────────┘┌──────┬───────────┬───────────┬───────────┐│編號│10│11│12│├──────┼───────────┼───────────┼───────────┤│罪名│偽造文書│詐欺│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3罪)│有期徒刑2月(2罪)│有期徒刑2月(2罪)│├──────┼───────────┼───────────┼───────────┤│犯罪日期│104.1.7×2、1.18│104.1.7、1.18│104.1.7、1.18│├──────┼───────────┼───────────┼───────────┤│偵查(自訴)│新北地檢署104年度偵字│新北地檢署104年度偵字│新北地檢署104年度偵字││機關年度案號│第10743號│第10743號│第10743號│├───┬──┼───────────┼───────────┼───────────┤││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最後│案號│104年度審訴字第1841號│104年度審訴字第1841號│104年度審訴字第1841號││││││││├──┼───────────┼───────────┼───────────┤│事實審│判決│104.12.14│104.12.14│104.12.14│├───┼──┼───────────┼───────────┼───────────┤││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確定│案號│104年度審訴字第1841號│104年度審訴字第1841號│104年度審訴字第1841號││├──┼───────────┼───────────┼───────────┤│判決│判決││││││確定│105.01.11│105.01.11│105.01.11│││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得│得│得││罰金之案件││││├──────┼───────────┼───────────┼───────────┤│備註│編號10至12定應執行有期│編號10至12定應執行有期│編號10至12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徒刑1年2月│徒刑1年2月│└──────┴───────────┴───────────┴───────────┘┌──────┬───────────┬───────────┬───────────┐│編號│13│14│15│├──────┼───────────┼───────────┼───────────┤│罪名│偽造文書│竊盜│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6罪)│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3.5.25│103.1.18、103.2.21、│104.5.5││││103.5至6月、103.5.24、│││││104.5.5、104.8.2││├──────┼───────────┼───────────┼───────────┤│偵查(自訴)│臺中地檢署104年度偵字│臺中地檢署104年度偵字│臺中地檢署104年度偵字││機關年度案號│第28161、28162、28939│第28161、28162、28939│第28161、28162、28939│││、29574號│、29574號│、29574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5年度審簡字第258號│105年度審簡字第258號│105年度審簡字第258號││││││││├──┼───────────┼───────────┼───────────┤│事實審│判決│105.4.25│105.4.25│105.4.25│├───┼──┼───────────┼───────────┼───────────┤││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5年度審簡字第258號│105年度審簡字第258號│105年度審簡字第258號││├──┼───────────┼───────────┼───────────┤│判決│判決││││││確定│105.7.4│105.7.4│105.7.4│││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得│得│得││罰金之案件││││├──────┼───────────┼───────────┼───────────┤│備註│編號13至15定應執行有期│編號13至15定應執行有期│編號13至15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徒刑1年10月│徒刑1年10月│└──────┴───────────┴───────────┴───────────┘┌──────┬───────────┬───────────┬───────────┐│編號│16│17│18│├──────┼───────────┼───────────┼───────────┤│罪名│偽造文書│偽造文書│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2罪)│有期徒刑2月(3罪)│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4.1.29×2│104.1.29×3│104.6.13│├──────┼───────────┼───────────┼───────────┤│偵查(自訴)│臺北地檢署104年度偵字│臺北地檢署104年度偵字│臺北地檢署104年度偵字││機關年度案號│第22367、22368號│第22367、22368號│第22474號│├───┬──┼───────────┼───────────┼───────────┤││法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最後│案號│105年度審簡字第1090號│105年度審簡字第1090號│105年度審簡字第1095號││││││││├──┼───────────┼───────────┼───────────┤│事實審│判決│105.6.24│105.6.24│105.6.29│├───┼──┼───────────┼───────────┼───────────┤││法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確定│案號│105年度審簡字第1090號│105年度審簡字第1090號│105年度審簡字第1095號││├──┼───────────┼───────────┼───────────┤│判決│判決││││││確定│105.7.19│105.7.19│105.8.9│││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得│得│得││罰金之案件││││├──────┼───────────┼───────────┼───────────┤│備註│編號16至17定應執行有期│編號16至17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徒刑6月││└──────┴───────────┴───────────┴───────────┘┌──────┬───────────┬───────────┬───────────┐│編號│19│20│21│├──────┼───────────┼───────────┼───────────┤│罪名│偽造文書│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4月(4罪)│├──────┼───────────┼───────────┼───────────┤│犯罪日期│104.6.25│104.6.26│104.7.1、7.6、7.7、8.3│├──────┼───────────┼───────────┼───────────┤│偵查(自訴)│臺中地檢署104年度偵字│臺中地檢署104年度偵字│臺中地檢署104年度偵字││機關年度案號│第18629、20522、22545│第18629、20522、22545│第18629、20522、22545│││、23732、27098號│、23732、27098號│、23732、27098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5年度審簡字第630、│105年度審簡字第630、│105年度審簡字第630、││││631號│631號│631號││├──┼───────────┼───────────┼───────────┤│事實審│判決│105.6.30│105.6.30│105.6.30│├───┼──┼───────────┼───────────┼───────────┤││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5年度審簡字第630、│105年度審簡字第630、│105年度審簡字第630、││││631號│631號│631號││├──┼───────────┼───────────┼───────────┤│判決│判決││││││確定│105.8.1│105.8.1│105.8.1│││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得│得│得││罰金之案件││││├──────┼───────────┼───────────┼───────────┤│備註│編號19至25定應執行有期│編號19至25定應執行有期│編號19至25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徒刑2年6月│徒刑2年6月│└──────┴───────────┴───────────┴───────────┘┌──────┬───────────┬───────────┬───────────┐│編號│22│23│24│├──────┼───────────┼───────────┼───────────┤│罪名│竊盜│竊盜│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4罪)│有期徒刑2月(2罪)│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4.6.25、8.32、8.4│104.7.7×2│104.8.3│├──────┼───────────┼───────────┼───────────┤│偵查(自訴)│臺中地檢署104年度偵字│臺中地檢署104年度偵字│臺中地檢署104年度偵字││機關年度案號│第18629、20522、22545│第18629、20522、22545│第18629、20522、22545│││、23732、27098號│、23732、27098號│、23732、27098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5年度審簡字第630、│105年度審簡字第630、│105年度審簡字第630、││││631號│631號│631號││├──┼───────────┼───────────┼───────────┤│事實審│判決│105.6.30│105.6.30│105.6.30│├───┼──┼───────────┼───────────┼───────────┤││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5年度審簡字第630、│105年度審簡字第630、│105年度審簡字第630、││││631號│631號│631號││├──┼───────────┼───────────┼───────────┤│判決│判決││││││確定│105.8.1│105.8.1│105.8.1│││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得│得│得││罰金之案件││││├──────┼───────────┼───────────┼───────────┤│備註│編號19至25定應執行有期│編號19至25定應執行有期│編號19至25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徒刑2年6月│徒刑2年6月│└──────┴───────────┴───────────┴───────────┘┌──────┬───────────┬───────────┬───────────┐│編號│25│││├──────┼───────────┼───────────┼───────────┤│罪名│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4.8.3│││├──────┼───────────┼───────────┼───────────┤│偵查(自訴)│臺中地檢署104年度偵字││││機關年度案號│第18629、20522、22545│││││、23732、27098號│││├───┬──┼───────────┼───────────┼───────────┤││法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5年度審簡字第630、││││││631號││││├──┼───────────┼───────────┼───────────┤│事實審│判決│105.6.30│││├───┼──┼───────────┼───────────┼───────────┤││法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5年度審簡字第630、││││││631號││││├──┼───────────┼───────────┼───────────┤│判決│判決││││││確定│105.8.1│││││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得││││罰金之案件││││├──────┼───────────┼───────────┼───────────┤│備註│編號19至25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