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原訴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原訴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原訴字第16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廖國良選任辯護人黃小芬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5年度偵字第5168號、第6780號、第7823號),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2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楊宗翰
法官程士傑法官曾思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29日
書記官顏子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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