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聲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聲字第101號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理人 謝孟茹 相對人祥晉鋁業有限公司相對人兼法定代理 李尚珅 即 李添發 人相對人 廖坤賢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將聲請人於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二十日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之存證信函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05年10月20日對相對人寄發如附件之存證信函所示之意思表示,因招領逾期遭郵政機關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相對人戶籍謄本、存證信函及回執各1件為證。
二、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又對於當事人之送達,有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受訴法院得依聲請,准為公示送達,民法第97條、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是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始得依民事訴訟法關於公示送達之規定,聲請法院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次按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所謂「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係指已用相當之方法探查,仍不知其應為送達之處所者而言。其「不明」之事實,應由聲請公示送達之人負舉證之責任,而由法院依具體事實判斷之,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272號判例意旨參照。次按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送達者,應向其全體法定代理人為之;本法關於法定代理之規定,於法人之代表人準用之,民事訴訟法127條及第52條亦定有明文。是以,對公司之送達應以其法定代理人為應受送達人,至於其送達之處所,依同法第136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應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行之,亦得於當事人本人即公司之營業所行之。末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破產而解散者外,應行清算,公司法第24條定有明文。又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或董事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同法第79條、第113條及第322條亦有明定。
三、經查:
(一)關於相對人祥晉鋁業有限公司部分:相對人祥晉鋁業有限公司業經102年12月30日府授經商字第1020858225號函辦理解散登記在案,經股東會議決議由李尚珅即李添發為清算人,有聲請人所提公司變更登記表及祥晉鋁業有限公司股東同意書在卷可按,聲請人向相對人公司所在地「臺中市○○區○○路○段00巷00○0號1樓」及清算人李尚珅即李添發戶籍地「臺中市○○區○○路○○號」為送達,經以招領逾期為由退回,是聲請人此部分聲請,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二)關於相對人李尚珅即李添發部分:相對人李尚珅即李添發之戶籍地址設於「臺中市○○區○○路○○號」,又聲請人按上述該址寄送存證信函,該信函經退回,且退件信封上蓋有「招領逾期」文字之戳印,此有聲請人提出之相對人戶籍謄本及退件信封影本附卷可憑,是相對人李尚珅即李添發是否居住上址,尚有不明,嗣經本院函囑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派員查明相對人是否仍居住於其戶籍地址,經函覆相對人未居住於該址,此有該局106年2月23日中市警豐分偵字第1060006389號函附卷可稽,堪認相對人確有遷移不明之情形。是聲請人此部分聲請,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關於相對人廖坤賢部分:相對人廖坤賢之戶籍地址設於「福建省金門縣○○鎮○○里00000000號」及住居所為「臺中市○○區○○路○○○○○號」,又聲請人按上述二址寄送存證信函,該信函經退回,且退件信封上蓋有「招領逾期」、「遷移不明」文字之戳印,此有聲請人提出之相對人戶籍謄本及退件信封影本附卷可憑,是相對人廖坤賢是否居住上二址,尚有不明,嗣經本院函囑台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金門縣警察局金城分局派員查明相對人是否仍居住於其上述二址,經函覆相對人未居住於「臺中市○○區○○路○○○○○號」,此有106年2月10日中市警五分偵字第1060005674號函附卷可稽,另106年2月3日金門縣警察局金城分局函覆相對人居住事實之認定應以戶政事務所之認定為準,有金城警防字第1060000970號函附卷可稽,是本院另函囑金門縣金城鎮戶政事務所派員協助查明相對人是否仍居住「福建省金門縣○○鎮○○里00000000號」,經函覆相對人未居住於「福建省金門縣○○鎮○○里00000000號」,此有106年3月24日城戶字第1060000514號函附卷可稽,堪認相對人確有遷移不明之情形。是聲請人此部分聲請,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3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