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字第372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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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聲字第37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372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假釋期間付保護管束(97年度執聲付字第9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案件,經本院83年度上訴字第5346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另犯販賣毒品、贓物、連續施用毒品、變造特種文書及未經許可無故寄藏槍枝等罪,分別經本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判決確定。
因減刑及定應執行刑,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785號裁定應執行無期徒刑。受刑人於民國(下同)84年9月15日入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97年11月11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7年11月11日法矯司字第0970907093號(聲請書誤載為第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1月2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蔡秀雄
法官謝靜恒法官許文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慧娟中華民國97年11月24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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