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46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465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寶路生活館管理委員會
號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社區住戶規約。
二、請提出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証明。中華民國98年2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2月25日
書記官沈錫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