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抗字第8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抗字第8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抗字第896號再抗告人中國鋼鐵結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再抗告人因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不服中華民國97年10月17日本院所為裁定,提起再抗告,未依規定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2項準用第466條之1規定,限再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日以內,補正律師或具律師資格關係人之委任狀,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1月24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黃騰耀
法官陳姿岑法官楊絮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1月25日
書記官李華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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