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字第1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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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字第1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確認派下權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上字第171號上訴人祭祀公業高五合法定代理人 高泉發
高明宗 高清松 高萬隆 法定代理人共同 江淑卿 律師訴訟代理人被上訴人戊○○
4號被上訴人庚○○被上訴人丁○○
3樓被上訴人乙○○被上訴人丙○○被上訴人己○○被上訴人甲○○共同訴訟代理人 徐南城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7年12月22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十一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1月24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鄭雅萍
法官蘇芹英法官徐福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1月25日
書記官黃瑞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