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訴字第366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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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訴字第36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訴字第3664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另案於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選任辯護人 林慈發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10月21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之部分,茲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當事人欄部份應補充記載「選任辯護人林慈發律師」。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上所述之明顯漏載,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1月24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楊炳禎
法官李春地法官朱光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宜玲中華民國97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