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易字第25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易字第25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易字第2563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王道元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113號,中華民國97年8月2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1月24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鄭文肅
法官楊貴志法官劉嶽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魏淑娟中華民國97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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