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2年度竹東小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竹東小字第69號

原告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張廷圭

被告 劉少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二年六月三十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十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

竹東簡易庭法官 邱玉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楊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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