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4年度斗補字第247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斗補字第247號
原   告  黃章臺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中商業銀行設頭分行間確認支票無效之訴事件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提出被告台中商業銀行設頭分行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其法
  定代理人之姓名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昌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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