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4年度斗補字第24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斗補字第245號
原 告 葉治洪
上列原告與被告鴻光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
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提出被告鴻光管理顧問有限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其法
定代理人之姓名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昌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