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4年度中補字第206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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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補字第2069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洋
訴訟代理人 鄭如妙
上列原告與被告 閻祥溥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8,597元,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渙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