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公簡易庭104年度馬簡字第10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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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馬簡字第101號
聲 請 人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景博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
年度偵字第22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許景博犯侮辱公務員罪,累犯,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應適用法條,除犯罪事實欄第4行及
所犯法條欄第4、5行關於「101年10月24日縮刑期滿執行完
畢」之記載均應更正為「101年6月6日徒刑改易科罰金執行
完畢」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
附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140條第1項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
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4年9月14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官王政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4年9月14日
書記官林德盛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40條第1項: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
公然侮辱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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