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4年度雄補字第1540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補字第1540號
原   告 洛陽山水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唐柯雅傛
一、原告因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湯馥安 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400元,應徵裁判
   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5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4  日
               書 記 官 蔡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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