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4年度斗補字第239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斗補字第239號
原   告 合美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大元
訴訟代理人  陳宏濱
上列原告與被告金聯富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
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2,980元。
二、提出被告金聯富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
  及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昌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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