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斗補字第239號
原 告 合美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大元
訴訟代理人 陳宏濱
上列原告與被告金聯富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
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2,980元。
二、提出被告金聯富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
及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昌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