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上訴字第15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常業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4年度上訴字第1509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周黛婕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乙○○上列上訴人等因常業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乙○○羈押期間,均自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十六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乙○○前經本院認為犯常業詐欺等罪罪嫌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下同)94年7月26日執行羈押。至94年10月25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茲以前開執行羈押之原因仍然存在,認為尚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予延長羈押期間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0月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江錫麟
法官廖柏基法官林欽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巫彥佳中華民國94年10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