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855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8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訴字第八五五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原名楊被告乙○○右一人右列被告等因常業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原名 楊欽忠 )、乙○○均自民國玖拾肆年陸月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但均解除禁止接見通信。
理由本件甲○○(原名楊欽忠)、乙○○因常業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認為被告甲○○、乙○○均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七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下同)九十四年三月七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均應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七日起延長羈押二月,但已無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被告甲○○、乙○○均解除禁止接見通信。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一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朱光國
法官吳崇道法官洪俊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書記官蕭榮峰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