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2年重上更(四)字第5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上更(四)字第五一四號A
上訴人即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右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一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一日執行羈押,並自九十三年二月十一日起及自九十三年四月十一日起各延長羈押二月,茲於羈押期間未滿前,經本院訊問被告後,仍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並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三年六月十一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八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陳義仲
法官楊子莊法官陳清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尤乃玉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