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勞訴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勞訴字第一0八號
原告乙○○被告原企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己○○丁○○戊○○丙○○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六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文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 陳嘉齊 」之記載,應更正為「丁○○」。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九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勞工法庭
法官黃書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九日
書記官趙郁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