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法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法字第85號聲請人 黃世明 即財團法人俊華教育基金會之董事長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俊華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俊華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俊華教育基金會之董事長,該財團法人經報奉教育部於九十六年二月十五日台社㈣字第0九六00二六二九二號設立許可有案,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於九十七年九月十六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第一0九冊、第六九頁第二七一九號)。茲因修正章程,九十九年八月十六日經董事會決議,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並經教育部以九十九年八月三十一日以台社㈣第0000000000號同意變更,爰請求裁定准為變更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俊華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復經主管機關同意,是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
書記官駱俊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