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2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2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282號原告 廖金益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電力公司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9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望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9月3日
書記官吳明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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