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6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69號上訴人即被告 洪永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曾 再添 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8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40,417元(計算式○○○鄉○○段○○○○○號公告土地現值11,500元/㎡×面積833㎡被上訴人即原告應有部分5/42=1,140,417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57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9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梁淑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9月3日
書記官李佳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