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字第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上字第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上字第163號上訴人 黃素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珀明 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並依同法第481條準用於第三審程序。
二、查上訴人對於民國(下同)101年5月31日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3萬9516元,亦未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經本院於101年7月25日命其於收受裁定正本翌日起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1年8月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茲上訴人迄未補正,亦有本院101年8月13日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本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14日
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官張蘭
法官林曉芳法官吳燁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1年8月15日
書記官于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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