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附民字第3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附民字第377號原告 陳詠嫻 被告 黃景德 上列被告因本院100年度易字第211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23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林慧英
法官廖純卿法官江奇峰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素珍中華民國100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