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648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訴字第164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遺產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648號上訴人 賴俊賢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間有關遺產稅事件,對於民國(下同)100年12月20日本院100年度訴字第1648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上訴,依第98條第2項規定,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第98條第2項前段「起訴,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4,000元」之規定(該規定於96年6月5日立法院三讀通過,96年7月4日總統公布,並於96年8月15日起施行),上訴人應繳納上訴費用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月12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王立杰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月12日
書記官林淑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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