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字第886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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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訴字第88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有關補償事務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886號原告新萌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劉正雄 (董事長)訴訟代理人 高進棖 律師複代理人 蘇顯騰 律師
孫大龍 律師被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代表人 陳武雄 (主任委員)訴訟代理人 張弘毅
傅朝文 王中原 上列當事人間因有關補償事務事件,業經本院於100年12月29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定101年2月8日上午9時在本院第五法庭再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月12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徐瑞晃
法官蕭忠仁法官陳姿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月12日
書記官李依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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