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公簡易庭101年度馬簡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馬簡字第94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施凱騰
       陳郁銘
被   告  許泰永
       許天爵
       許天壽
       許天祿
       許辰雄
       許淑美
       許志成
       許琤螓
       許素瑛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十日上午九時
三十分在本庭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3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官鍾孟容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3日
書記官呂日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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