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馬簡字第94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施凱騰
陳郁銘
被 告 許泰永
許天爵
許天壽
許天祿
許辰雄
許淑美
許志成
許琤螓
許素瑛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十日上午九時
三十分在本庭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3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官鍾孟容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3日
書記官呂日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