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補字第1045號
原 告 臺中市臺中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陳清池
被 告 洪瑞駿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瑞駿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78,800元
(計算式:請求被告返還之土地其民國102年1月公告現值25,000
元/㎡面積15㎡=375,000元,併計另請求之2,400元,合計377
,400元),此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
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48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佳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