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2年度投秩字第4號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裁定         102年度投秩字第4號
移送機關  南投縣政府警察局中興分局
被移送人   陳鈺喬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102年
5月31日投興警偵社字第00000000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陳鈺喬藉端滋擾住戶,處罰鍰新臺幣陸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按藉端滋擾住戶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2,000元以下
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移送意旨略以:被移送人因其丈夫排班問題,於民國102年
4月18日1時39分8秒許,於南投縣草屯鎮不詳地點之友人
住處(移送書誤載為南投縣南投市○○路○段○○○巷○○弄○○
號),以其所有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被害人 鄒慶祥
用電話;又於102年5月8日2時32分19秒至同日4時22分
56秒止,連續撥打被害人鄒慶祥行動電話,共計6通;復於
102年5月8日2時31分3秒許撥打被害人 莊振府 行動電話
,以在深夜時間撥打且於接通後隨即掛斷電話之方式藉端滋
擾被害人鄒慶祥、莊振府等語。
三、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
(二)被害人鄒慶祥之指述。
(三)通聯調閱查詢單、委託書。
四、爰審酌被移送人行為之動機、目的、手段及破壞社會秩序之
之程度等一切情狀,處罰鍰新臺幣6,000元。
五、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68條第1項第2款,裁
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6月4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林錫凱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4日
書記官王聖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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