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度上更(一)字第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上更(一)字第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上更(一)字第87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申艦 選任辯護人 周振宇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陳俊伍 選任辯護人 黃進祥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俊伍、林申艦羈押期間,均自民國壹佰年壹月參拾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陳俊伍、林申艦前經本院認為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均於民國99年4月30日執行羈押,於99年7月30日、9月30日、11月30日各延長羈押一次,至民國100年1月29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均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0年1月30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月1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王憲義
法官邱永貴法官簡志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1月17日
書記官吳新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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