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司聲字第3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司聲字第3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聲字第395號聲請人 周嘉禾 相對人 張蓮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關於「本院九十六年度存字第六八七號提存事件」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台北地方法院九十六年度存字第六八七號提存事件」;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二、第二行「並以鈞院96年度存字第687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之記載,應更正為「並以臺灣台北地方法院96年度存字第687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權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月14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黃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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