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47號上訴人即被告航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德馨 上列上訴人因98年度重訴字第47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249,440.21元,核定為新台幣7,904,7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18,96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銘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13日
書記官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