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4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4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498號上訴人 王清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洪秀麗 間返還土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11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446,07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7,2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鳳山分庭中華民國99年12月27日
法官吳文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28日
書記官林仕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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