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3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3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2393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陳聰敏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6年度偵字第7076號),前經本院訊問後,於民國97年11月12日裁定羈押在案,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捌年肆月拾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雖否認部分犯行,然依證人乙○○、丙○○等人於警詢、偵訊時之證述及監聽譯文之內容,足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其所犯係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乃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於民國(下同)97年11月12日執行羈押,並於98年2月12日延長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然被告所犯經本院調查結果,認犯嫌仍屬重大,且受羈押之原因依舊存在,非予以羈押,難以進行審判、執行,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8年4月12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4月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水城
法官施盈志法官羅立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4月7日
書記官賴朱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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