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83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八三三號
聲請人甲○○訴訟代理人 黃月蘭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五四九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九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丁蓓蓓
法官黃雯惠法官李家慧附表:
~F0~T48┌──────────────────────────────────────────────────────┐│附表: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五四九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國泰人壽銀行股份有│國泰商業銀行營業部│九十二年一月十九日│柒萬伍仟元│0000000││││限公司││││││└─┴─────────┴─────────┴───────────┴────────┴────────┴──┘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二日
書記官劉芳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