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55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55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五五0號
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二六七六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九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丁蓓蓓
法官黃雯惠法官李家慧~F0~T48┌──────────────────────────────────────────────────┐│附表: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二六七六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1│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八六─ND─0000000─│││壹仟│││││九│││││├─┼───────────────┼──────────────┼────┼───┼────┼───┤│2│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八六─ND─0000000─│││壹仟│││││0│││││├─┼───────────────┼──────────────┼────┼───┼────┼───┤│3│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八六─ND─0000000─│││壹仟│││││二│││││├─┼───────────────┼──────────────┼────┼───┼────┼───┤│4│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八六─ND─0000000─│││壹仟│││││七│││││├─┼───────────────┼──────────────┼────┼───┼────┼───┤│5│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八六─NX─0000000─│││貳佰貳拾│││││0│││陸││└─┴───────────────┴──────────────┴────┴───┴────┴───┘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二日
書記官劉芳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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