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143號上訴人 林金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1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本訴及反訴部分各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78,571元(本、反訴第二審裁判費共計為新臺幣157,14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善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4日
書記官游峻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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