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苗簡字第64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3年度苗簡字第649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兆鵬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偵字第6368號、103年度偵字第74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吳兆鵬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內容之記載(如附件),其中附件附表所載詐欺犯行更正為附表一所示記載。
二、附記事項:被告如附表一所載編號1至18之詐欺犯行,係在
102年11月4日至同月29日間持續為之,所為犯行之時間空間緊密連接,且所侵害為同一被害人泰一鋼鐵機械股份有限公司之法益,是被告如附表一所載之詐欺犯行,應認係一行為接續為之,為接續犯,而論以一罪。
三、應適用之法條:㈠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第2項。
㈡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
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㈢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本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7月8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陳文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廖仲一中華民國103年7月8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之法條:
修正前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編號│時間│訂購物品│金額(新│銷售對象│││││臺幣-元)││├──┼──────┼───────┼────┼────┤│1│102年11月4日│鍍鋅輕型鋼100│550│ 民皓 資源│││上午8時許│型(6M),1支,││回收場││││重22公斤│││├──┼──────┼───────┼────┼────┤│2│102年11月4日│鍍鋅輕型鋼100│550│民皓資源│││上午9時30分│型(6M),1支,││回收場│││許│重22公斤│││├──┼──────┼───────┼────┼────┤│3│102年11月4日│黑鐵板19t,1│2,737│民皓資源│││上午9時30分│片,重119公斤││回收場│││許││││├──┼──────┼───────┼────┼────┤│4│102年11月6日│不銹鋼板1.5t,│5,920│民皓資源│││上午9時許│1片,重74公斤││回收場│├──┼──────┼───────┼────┼────┤│5│102年11月7日│不銹鋼板6.0t,│10,735│民皓資源│││上午8時許│8片,重113公││回收場││││斤│││├──┼──────┼───────┼────┼────┤│6│102年11月7日│不銹鋼板6.0t,│25,555│民皓資源│││上午9時許│17片,重269公││回收場││││斤│││├──┼──────┼───────┼────┼────┤│7│102年11月8日│不銹鋼板6.0t,│12,065│民皓資源│││上午某時許│7片,重127公││回收場││││斤│││├──┼──────┼───────┼────┼────┤│8│102年11月11│黑鐵板20t,5│4,455│民皓資源│││日上午8時至│片,重165公斤││回收場│││9時許││││├──┼──────┼───────┼────┼────┤│9│102年11月11│黑鐵板20t,1│3,216│民皓資源│││日上午8時至│片,重134公斤││回收場│││9時許││││├──┼──────┼───────┼────┼────┤│10│102年11月12│鍍鋅板3.0t,1│392│民皓資源│││日上午8時至│片,重14公斤││回收場│││9時許││││├──┼──────┼───────┼────┼────┤│11│102年11月12│黑鐵板20t,1│5,664│民皓資源│││日上午8時至│片,重236公斤││回收場│││9時許││││├──┼──────┼───────┼────┼────┤│12│102年11月12│不銹鋼板6.0t,│7,315│民皓資源│││日上午8時至│7片,重77公斤││回收場│││9時許││││├──┼──────┼───────┼────┼────┤│13│102年11月16│不銹鋼板6.0t,│24,225│民皓資源│││日上午8時許│14片,重255公││回收場││││斤│││├──┼──────┼───────┼────┼────┤│14│102年11月21│不銹鋼板6.0t,│22,800│民皓資源│││日上午8時至│13片,重240公││回收場│││9時許│斤│││├──┼──────┼───────┼────┼────┤│15│102年11月22│黑鐵板6.0t,1│38,400│ 永輝 資源│││日上午8時許│片;不銹鋼板││回收場││││6.0t,2片,重││││││437公斤│││├──┼──────┼───────┼────┼────┤│16│102年11月25│不銹鋼板6.0t,│70,720│永輝資源│││日上午8時30│4片,重884公││回收場│││分許│斤│││├──┼──────┼───────┼────┼────┤│17│102年11月27│不銹鋼板8.0t,│79,688│永輝資源│││日上午8時許│1片,296公斤││回收場││││;不銹鋼板6.0t││││││,3片,689公││││││斤│││├──┼──────┼───────┼────┼────┤│18│102年11月29│不銹鋼板6.0t,│104,640│永輝資源│││日上午8時許│6片,重1,308││回收場││││公斤│││└──┴──────┴───────┴────┴────┘附件: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2年度偵字第6368號103年度偵字第749號被告吳兆鵬男46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苗栗縣○○鎮○○里○○鄰○○路○號3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吳兆鵬因缺錢花用,明知姐夫 曾富田 擔任負責人之三菱企業有限公司(下稱三菱公司)無意訂購附表所示之鐵材,仍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附表所示之時間,以撥打電話或親至 鍾光明 擔任總經理之泰一鋼鐵機械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泰一公司),向泰一公司不知情之會計 陳秀珠 佯稱:三菱公司要訂購如附表所示之鐵材等語,使陳秀珠陷於錯誤而信以為真,即依吳兆鵬之指示通知泰一公司員工將附表所示之鐵材運至指定地點交由吳兆鵬收受,吳兆鵬再將收受如附表所示之鐵材出售予如附表所示不知情之資源回收場,嗣於102年11月29日17時15分許,經泰一公司員工發覺有異而告知鍾光明,由鍾光明報警查獲。
二、吳兆鵬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102年11月3日12時8分許,騎乘車號000-000號重型機車至 陳瑋崙 位於苗栗縣竹南鎮○○里00鄰0○00號住處,徒手竊取陳瑋崙所有、放置住處旁倉庫外之長條型C型鋼8支後,放置於機車上後離去。嗣於同日12時30分許,經陳瑋崙發現前揭物品遭竊而報警查獲。
三、案經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吳兆鵬於警詢及偵訊之自白。
(二)證人鍾光明於警詢及偵訊之證述。
(三)證人 邱文雄 及 鄧元瑋 於警詢及偵訊之證述。
(四)證人曾富田於警詢之證述。
(五)證人陳瑋崙於警詢之證述。
(六)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現場照片4張、手機翻拍照片5張、送貨單影本18張、廢棄物回收再利用讓渡切結書、長泓環保企業有限公司收貨單8張、監視器翻拍照片4張等在卷可稽,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及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又被告所犯如附表所載之18次詐欺及前揭竊盜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異,請分論併罰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3年5月29日
檢察官林慈雁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3年6月9日
書記官王素真附表┌──┬──────┬───────┬────┬────┐│編號│時間│訂購物品│金額(新│銷售對象│││││臺幣-元)││├──┼──────┼───────┼────┼────┤│1│102年11月4日│鍍鋅輕型鋼100│550│民皓資源│││10時許│型(6M)1支,重││回收場││││22公斤│││├──┼──────┼───────┼────┼────┤│2│102年11月4日│鍍鋅輕型鋼100│550│民皓資源│││10時許│型(6M)1支,重││回收場││││22公斤│││├──┼──────┼───────┼────┼────┤│3│102年11月4日│黑鐵板19t1片│2,737│民皓資源│││10時許│,重119公斤││回收場│├──┼──────┼───────┼────┼────┤│4│102年11月6日│不銹鋼板1.5t1│5,920│民皓資源│││9時許│片,重74公斤││回收場│├──┼──────┼───────┼────┼────┤│5│102年11月7日│不銹鋼板6.0t1│10,735│民皓資源│││上午某時許│片,重113公斤││回收場│├──┼──────┼───────┼────┼────┤│6│102年11月7日│不銹鋼板6.0t1│25,555│民皓資源│││上午某時許│片,重269公斤││回收場│├──┼──────┼───────┼────┼────┤│7│102年11月8日│不銹鋼板6.0t1│12,065│民皓資源│││上午某時許│片,重127公斤││回收場│├──┼──────┼───────┼────┼────┤│8│102年11月11│黑鐵板20t1片│4,455│民皓資源│││日上午某時│,重165公斤││回收場│├──┼──────┼───────┼────┼────┤│9│102年11月11│黑鐵板20t1片│3,216│民皓資源│││日上午某時│,重134公斤││回收場│├──┼──────┼───────┼────┼────┤│10│102年11月12│鍍鋅板3.0t1片│392│民皓資源│││日上午某時│,重14公斤││回收場│├──┼──────┼───────┼────┼────┤│11│102年11月12│黑鐵板20t1片│5,664│民皓資源│││日上午某時│,重236公斤││回收場│├──┼──────┼───────┼────┼────┤│12│102年11月12│不銹鋼板6.0t1│7,315│民皓資源│││日上午某時許│片,重77公斤││回收場│├──┼──────┼───────┼────┼────┤│13│102年11月16│不銹鋼板6.0t1│24,225│民皓資源│││日上午某時許│片,重255公斤││回收場│├──┼──────┼───────┼────┼────┤│14│102年11月21│不銹鋼板6.0t1│22,800│民皓資源│││日上午某時許│片,重240公斤││回收場│├──┼──────┼───────┼────┼────┤│15│102年11月22│黑鐵板6.0t1片;│38,400│永輝資源│││日上午某時許│不銹鋼板6.0t2││回收場││││片,重437公斤│││├──┼──────┼───────┼────┼────┤│16│102年11月25│不銹鋼板6.0t4│70,720│永輝資源│││日上午8時30│片,重884公斤││回收場│││分許││││├──┼──────┼───────┼────┼────┤│17│102年11月27│不銹鋼板8.0t1│79,688│永輝資源│││日上午8時許│片,296公斤;不││回收場││││銹鋼板6.0t3片││││││,689公斤│││├──┼──────┼───────┼────┼────┤│18│102年11月29│不銹鋼板6.0t6│104,640│永輝資源│││日上午8時許│片,重1,308公││回收場││││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