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3年度鳳補字第5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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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鳳補字第523號
原   告  歐陽仁
被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上列原告與被告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
議之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
定為新台幣293,175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新台幣3,20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7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俊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7  日
               書 記 官 邱秋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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